| 事项名称 |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审核 |
| 事项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 |
| 申请(办理)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
| 提交材料 |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
| 办理程序 |
(一)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并准予担保的,出具《准予担保证明》,不准予担保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决定》(以下简称《不准予担保决定》),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 |
| 办理事项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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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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