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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审核 时间:2019-12-25 06:56:58 点击量:878
事项名称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审核

事项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
申请(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一)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二)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三)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减免税申请人在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前未取得《征免税证明》,申请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应当在税款担保期限届满的10个工作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一)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原件纸质版1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纸质版1份)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复印件纸质版1份)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
(一)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申请表;(原件纸质版1份)
(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以下简称《准予担保证明》)(复印件纸质版1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纸质版1份)
(四)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复印件纸质版1份)

办理程序

(一)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并准予担保的,出具《准予担保证明》,不准予担保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决定》(以下简称《不准予担保决定》),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二)减免税申请人在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前未取得《征免税证明》,申请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应当在《准予担保证明》规定期限届满的10个工作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准予延长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证明》(以下简称《准予延期证明》);不准予延长的,应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决定》(以下简称《不准予办理减免税延期决定》。

办理事项流程图
办理时限

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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