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填制注意事项 时间:2017-03-27 02:26:23 点击量:10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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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
①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都要写全;
②注意哪个企业对外成交哪个企业申报产地证;
③出口商一般与商业发票等贸易单据的出口商应一致。
(如果第三方发票,产地证第1栏出口商与出口商业发票的公司名称等内容不一致。)
第二栏: 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别
①此栏应填中国-东盟自贸区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与国家;
②不得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名称,也不能打TO ORDER;
③该栏国别与11栏一致。(不可混填)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①物出运日期、运输工具名称必须与提单日期一致;
②目的地必须是东盟目的国境内的港口或城镇;
③可以不填写from…to …by sea。
第四栏:供官方使用
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此栏最上面打印核查网址“Verification:www.chinaorigin.gov.cn”。
第五栏:商品顺序号:
① 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一般要分列“1”、“2”、“3”…;
②如果只有一种产品该栏可留空;
③商品顺序号不能超过20项,超过了相同编码的应合并同类项;
④打印时一份空白证书不够用时再用一份空白证。同一证号2页以上证书盖骑缝章。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
①实际包装上的唛头填写,注意各贸易单据上的唛头内容、排列要一致;
②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如MADE IN HONKONG,TAIWAN。不可出现see invoice、见提单等字样;
③货物无唛头应填N/M,如唛头中有图形,应用中性笔画上;
④如果唛头多本栏填不下,可在打印时再续一份空白证书。
第七栏: 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及HS编码
① 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②具体填明货物的包装种类(例如CASE,CARTON,BAG等),不能笼统填写“PACKAGE”或PCS、piece。如无包装,应在英文品名后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裸装货如轮胎,拖拉机等)、“IN BULK”(散装货如散装花生油等)、“HANGING GARMENT”(挂装如挂在集装箱的服装);
③品名必须具体填明,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品名用英文不可用日文拼音。品名中不可出现外国国名或地名。品名还应与有关贸易单据发票、提单等一致;
④HS编码填写6位数;
⑤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填在此栏结束符下的空白处;
(结束符下的空白处对应着原产地电子管理系统的商品描述特殊条款)。
⑥第三方(中间商)公司名称、地址、国家应填写在第七栏(品名栏)结束符下的商品描述特殊条款中,注意第三方(中间商)的公司必须为中国内地以外的第三方的公司,不得注明国内的公司,且不得出现O/B字样;
⑦对于贸易公司采购其他公司货物出口至印尼,并申请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应建议但不强制企业在此栏填写生产商的名称。对于已因未填写生产商而被印尼海关退证查询的企业,要求其在此栏填写生产商的名称。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①货物是出口国完全国产的,应打“WO”。完全国产表示产品全部使用国产原料,或使用获得了国产资格的原材料或零部件;
②用了进口原料,首先须查看是否在中国-东盟自贸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中,《中国-东盟自贸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内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的,应打“PSR”;
③用了进口原料,不在《中国-东盟自贸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内,符合百分比相关规定的,应打自贸区成份的百分比。
第九栏:毛重或其他数量,货值(FOB)
①应填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公斤、“只”、“件”、“双”等。货物以重量计的填毛重G.W.,填净重的,则需加注N.W.。不要再填写包装数量了。注意纺织面料的米,不能填写MT,应填写meter、 meters;
②填写货物的FOB价值。对于涉及第三方发票的情况,可选择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或制造商的发票金额。
第十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①此栏不得留空,应按正式出口商业发票填写号码和日期;
②如果货物在东盟海关报关时使用第三方发票,此处可以填写第三方发票的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第十一栏:出口商声明
①此栏应填写最终目的国,目的国必须是东盟成员国;
②此栏填申报地点Shandong,China(第一个字母大写,其他小写)。申报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企业应授权专人在此栏手签,并加盖企业不出现法人名字的中英文印章。印章应加盖清晰,其不能与签名重叠。
第十二栏:签证机构证明
①栏填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Shandong,China,签证日期;
②此栏由签证人员签名并加盖山东检验检疫局字样的“中英文签证印章”。签证人员的手签笔迹必须经总局统一向东盟各成员国备案,签名必须清楚且保持与备案笔迹的一致。印章应加盖清晰,其不能与签名重叠;
③ 如办理重发证书,需在此栏打印“CERTIFIED TRUE COPY”,并注明原证书的签证日期。
第十三栏
①对于补发证书、展品签证、使用第三方发票等情况,应在此栏相应位置前机打“√”标注;
②补发证书的签发:出口至东盟成员国的货物,装运3天后申请的证书须按有关后发证书的规定办理补发证书,同时在证书第十三栏补发前标注“√”。
♦申请日期原则上按照实际日期填写;
♦已提交给进口方海关又需要变更的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采用手工更改方式(不在电子系统中发更改证),企业写情况说明,将原证交检验检疫机构,当时签证的人员先将中国-东盟自贸区产地证错误项目划去,然后做必要的修改,改一处签一个字,盖一个章,最后复印所改的正本存档;如果证书没出国门,或确认未交到东盟海关则按照正常程序发更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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