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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 时间:2015-06-09 07:36:05 点击量:2220 各进口企业: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布了《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2014年第145号),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业务进行了调整。
  一、此次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政策调整主要是取消了备案审批,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监督管理等其他环节工作要求基本不变。自2015年1月1日起,山东检验检疫局不再受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对于此前受理并出具相关备案证书的,仍可正常使用。
  二、按照总局公告要求,企业申报旧机电产品进口时,各分支局凭企业提交的相关声明及证明材料受理报检。对于进口销售、租赁用途旧机电产品,如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要求。
  三、总局公告中明确了《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未列入此目录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仅按照卫生检疫有关规定处理。
  四、进口旧机电产品须进行装运前检验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的采信范围暂定为此前承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业务的检验机构(详见总局公告)。如企业无法提供上述机构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原则上不受理企业报检。
  五、对于进口维修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含翻新用旧轮胎),检验监管工作采取“能力评估+监督管理”模式,即依企业申请进行能力评估,通过后准予开展业务。对于此前已获批准试点开展维修再制造业务的企业,视为其已通过能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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